包装物适用17%税率。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
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
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具体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应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
对于非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既计征增值税又计征消费税。
对于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分为:
一是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逾期,均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
但在逾期的前提下,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则应计征增值税;
二是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收取当期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不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
重组后包装物的核算:
包装物身份改变后的核算也主要分为:
生产领用、随同商品出售(包括单独计价和不单独计价)、出租出借等业务的核算,其均可参照现有制度中关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方法。
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