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具体方法中包括投资者协商一致

律师回答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了对作为投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但未明确规定评估作价的具体方式。因此,投资者协商一致的实物评估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宁波大榭开发区大寸金经贸有限公司等与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联合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4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作为投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但该法对如何“评估作价”未作规定,亦未排除投资者协商作价或价值鉴定的方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95年版)》作为验资行为的准则,其规定的评估作价方式明确包括了投资者协商一致。故实物评估方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延伸阅读
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具体方法及投资者协商一致的重要性
在实物出资评估过程中,确定合理的作价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然而,这些方法仅仅是参考,最终的作价需要通过投资者之间的协商一致来确定。
投资者协商一致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首先,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和共识是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基础。只有通过协商一致,才能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满足。其次,协商一致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提高交易的顺利进行。此外,投资者的共同决策也能够增加对于评估结果的认同感,增强合作的信任度。
因此,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具体方法和投资者之间的协商一致是不可分割的。只有综合考虑具体方法的优缺点,并通过投资者之间的协商一致来确定最终的作价,才能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结语:综上所述,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是一项重要的过程,确保投资者之间的协商一致至关重要。通过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具体方法的参考,投资者能够确定合理的作价。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和共识是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基础,通过协商一致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减少纠纷,并增强合作的信任度。只有综合考虑具体方法的优缺点,并通过投资者之间的协商一致来确定最终的作价,才能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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