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
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在上述两部法律中,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也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土地划分进行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此外,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法院审理中,如果遇到承包的土地划分,应当尽量采取调解方法,调解成功后,可由当事人凭据调解协议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确实无法调解,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土地田块的归属。从事实和情理上分析,当初发包土地时,发包方是按照每一户的人数分配土地的,而不是按照每一个成员对应某块田地去分配。分配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情况,如地块的肥沃与贫瘠,距离村庄的远与近,是水田还是旱田,交通和水利等多种因素。法官不是农业方面专家,无法确认上述情况,自己心中无底,又无法律依据,如何能够作出正确而又让人信服的判决结果呢!法院确实不能拒绝裁判,但这不是审判权需要或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