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款不还,并且低价转让资产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核销要件是什么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财产权益进行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