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起、领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集资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可以禁止其终身担任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