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标的物取回权系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所享有的将买卖标的物从买受人处收回以保障自身债权得以实现的权利,该权利适用的制度前提是所有权保留。因此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标的物取回权的路径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