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第一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很多时候当债权人手握法院对公司的胜诉判决时,但却无处寻找公司人在何方,即使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也是爱莫能助。这类公司的工商局注册地址一定是人去楼空,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选择去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投诉。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地经营,企业异地经营必须设立分公司。公司既不存在分公司又于注册地不见踪迹的,工商局应该责令整改。虽然工商局很有可能无法联系到这家公司,但工商局可以在企业系统里标注显示异常,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这家公司继续失踪,可以吊销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只要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作为债权人就看到了维护权益的希望。
第二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清算。因此作为债权人如果股东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第三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组织清算并且能够正常清算的,当然由公司以剩余财产偿债,当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则进入破产清算的环节。但是很多公司实际上无法清算的,因为公司已经下落不明,公司的财务账册更是无从查找,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