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明确落实全区建设用地减量指标,并落实本区拆占比和拆建比的条件下,对发展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有自发改造诉求的村庄,经村民同意,在村民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的前提下,可启动村庄集中上楼改造。改造应结合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村集体产业发展方向,采用多种模式。可单个村庄原地集中上楼,也可临近几个村庄就近集中上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