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的基本特征如下: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一、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有哪里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括两种债务关系。在这两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没有债务关系,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债务转移中仍只有一种债务关系,即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2、生效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无需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使原债务人免除责任,因此受让人的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债务人转让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原债务人。
二、对于债务的加入存在哪些权利转移问题
对于债务的加入存在下列权利转移问题:债务人抗辩权的转移、以及债权人债权的分散转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第三人可以行使部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实现其债权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