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党中央、国务院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4、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5、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