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优先股、普通股。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而普通股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业资金的基础部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_x000D_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