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8岁的小欣业随母亲等一行7人去饭店就餐,期间他与其他两位小朋友一起上卫生间,走出门口,迎面遇上正端着一盆酸菜鱼头汤的服务员周某,发生碰撞,结果服务员端的汤泼了出来,刚好浇在小欣业头面部。事后,小欣业共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2600余元,头面部留有明显痕迹。经法医鉴定,面部有3%面积的Ⅱ度烫伤,家长向饭店索赔,因与饭店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令由饭店赔偿小欣业因烫伤造成损失的60%计54900余元。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过错责任,亦称推定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本案中,饭店方不能证实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证实损害系小欣业突然冲出包厢所造成的,因此对于小欣业在饭店就餐时被烫伤,饭店方应承担责任。
本案受害人系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辩识、判断能力低于成年人,因此家长应起到监护责任。家长应当知晓饭店内有火、热、烫等可能伤及小孩的地方,但对于小欣业在就餐期间走动未予以必要的看护,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也有过错。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