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外执行的执行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如果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矫正机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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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_x000D_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_x000D_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_x000D_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_x000D_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_x000D_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_x000D_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_x000D_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_x000D_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