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生育困难的,在离婚时,孩子可以判给女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由人民法院对孩子抚养权作出判决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生活困难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女方确定存在生育困难的,会考虑将孩子判给女方,只要女方的情况不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会将孩子判给女方。因此女方生育困难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优先考虑女方,只要女方的情况不是特别差,一般都会判给女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