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跟没有提出撤销请求的,受励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绵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