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重婚罪这一定性是没有异议的。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实际上也是一个真正的受害人。
从被告人XXX回到XX老家,被告人XX经人介始给XXX,XXX在得知XXX还没有和他原丈夫离婚后,就叫本案另一被告人XX回到涪陵与原丈夫办理离婚手续。详见侦查卷第8页第16行XXX答;“XXX万叫我去跟XX办理离婚手续,但因为没有钱,所以一直到现在我和XX都没有办理离婚。”可以清楚看到本案中被告人XXX从主观上至始至终没有重婚的故意,由于当时限于被告人XXX家里特别贫穷,一至拖到至今。因此,在本案中,真正的受害人才是被告人XXX。
三、被告人X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XX和XXX的起诉书(忠检刑诉字[2010]123号)认定和忠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证明,本案被告人XXX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在充分考虑被告人XXX存在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分析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XXX还具有如下一些从轻情节。
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因而对其量刑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能当庭认罪,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
3、被告人在家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4、根据被告人家庭的具体实际困难,现有三个孩子,大孩子成年后,现在患病正在治疗,生活也不能自理,二孩子正小学也毕业,马上面临失学的可能,三孩子也才二岁。同时由于被告人XXX的父母都已80多岁高龄,母亲身患癌症,不久将离开人世,被告人归案前也是仅在城区仅靠背小背维持生机。
5、被告人XXX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也应当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结合被告人的现实实际,对被告人XXX适用缓刑有客观必要性。
首先,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分析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其相关规定,被告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其次,被告人具有对其宣告缓刑的客观必要性。被告人家庭特别困难,父母都80多高龄,母亲又患癌症,在这一时期的被告人的家庭确实是需要一个其承担养老送终的人。因此,对被告人XXXX适用缓刑也具有客观必要性,也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