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机关,是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和开展工作的组织,属于党群系统。乡镇级以上的总工会接受本级党委和上级总工会的双重领导。本级总工会的主席一般是同级的党委常委或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