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坐牢在家里,监外执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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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完全免于坐牢,而是根据特定情况暂时不用入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重疾病、怀孕哺乳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罪犯也可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监外执行。若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将被收监并合并执行刑期。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罪犯,监外执行将被终止。监外执行期满后,刑期未满的罪犯将被释放。
一、监外执行是不用坐牢在家里吗?
监外执行可以暂时不用坐牢,如果是在居住地进行监外执行是可以回家的。如果不是在居住地,需要到司法局进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理?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准确的来说,被监外执行不等于绝对不需要坐牢了,类似于罪犯应该需要哺乳自己的孩子所以被监外执行了,那等到孩子的哺乳期过后,刑期还未满的话司法机关就会对罪犯进行收监,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已满的会及时释放。
延伸阅读
结语: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完全免于坐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外执行可以暂时不用坐牢,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如果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或刑期未满,罪犯仍需被收监。同时,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将被收监羁押,并将未执行刑期与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因此,监外执行并非永久免于坐牢,而是根据特定条件暂时免除罪犯坐牢的一种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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