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期限为两年,若果有严重情节的,或是违反多项失信行为的还要延长一至三年。所以,只要您成为失信人员后,就不可能自动的消除,只有履行了以下的义务,才可能从失信被指执行人名单中剔除:
(1)已经履行法院规定生效文书的全部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并且履申请执行人要求的义务的;
(3)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失信被执行的,都可以解除是失信人员的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