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续保续缴指的是原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单位破产、改制、解散,或与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合同制工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或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因个人工作生活情况发生变化等主客观原因而造成中断缴费的人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由单位或个人继续接续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续保续缴养老保险的人员从范围上看,应该是上述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
这些人员怎样办理续保手续?怎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呢?
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断后现在仍然没有单位的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中断的无单位人员),本人可以持自己的《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记录到当地社保局个人缴费大厅或窗口核对原先的缴费记录,然后按照个人缴费办法办理续保续缴手续。对于原城镇各类企业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要求补缴的,可依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3]11号文件进行补缴;对于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中断后再续保的,原则上对中断年限的费用不补缴。2007年,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70℅至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纳。
另一类是中断后找到工作有单位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尽快由本单位劳资部门出面,按照单位参保缴费办法办理续保续缴。现为国有、集体、外资企业职工或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同制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收入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现为私营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2007年,企业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收入的14℅,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私营企业缴费比例每年长2个点,到2010年达到20℅,与其他参保企业单位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