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2.对外转让:(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2)视为同意的情形:在接到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各个因素。(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间章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以通知的行使期间为准通知规定的时间不明确或少于30日。(5)如果其他股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6)以上规则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中户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