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是怎样的?

律师回答
摘要: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不同的程序,用于保障不同的权益,且适用范围不同。先予执行适用于特定案件,需符合法定条件,如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等,且必须在终审判决前执行;而保全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只需当事人证明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即可申请。先予执行是对方当事人给付金钱或财物、实施或停止行为的程序,保全是对诉讼标的物或相关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一、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是怎样的
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就是,这两个是不同的程序,是为了保障不同的权益,也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可以看出,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有这些:
1、先予执行和保全适用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是存在法定范围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先予执行,而保全是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
2、先予执行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会进行先予执行,而保全,只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保全。
二、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含义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延伸阅读
结语: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不同的程序,旨在保障不同的权益,适用范围也不同。先予执行适用于特定范围,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可裁定对方当事人先行执行一定金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保全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对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采取强制性措施。先予执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而保全只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证明对方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即可。先予执行是在终审判决作出前进行,而保全是在对案件判决前采取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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