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方公司将收据遗失后,没有做账的凭证,势必会找开据公司另外收要收款收据。这时候应先和对方先确认遗失收据的号码、金额、开具日期等有效信息。将相关信息反馈到自己公司财务处,确认收据存根,确认收据确实从自己这里开出。
2、让对方开具一份遗失证明,说明遗失的具体情况,附上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加盖公章。
3、将对方遗失证明资料提供给公司财务处,财务将相关资料存档,将对方遗失的收据存根联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财务章提供给对方公司即可。
4、如果对方拒绝收用存根联的复印件,款项又比较巨大,并且对方还未结款的情况下,要求另外开具新的收据的话,正式的做法是请求对方登报做遗失声明。
5、对方公司的收据遗失声明登报后,凭报纸到自己公司财务处留存并重新开具收据,原有收据存根作废处理。
6、做遗失声明刊登是比较正式的做法,万一日后因此事发生经济纠纷就能提供有力证据。如果双方具备一定的信誉、合作基础,那么也可以在对方出示了遗失证明、委托时等文件后,也可以重新开具收据,在新的收据上注明:原xxx号收据因付款方自身原因遗失作废,本收据为重新开具。然后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