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第二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第五条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