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的特点有:
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是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对象的利益。配偶权的对象是夫妻相互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这种利益是独家的,人不得共享,这是由中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利的核心是性权利;
4、权利的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界的权利,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侵犯配偶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