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案。
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假的诉讼行为,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凭空编造的不存在的事实。如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未发生过的商标侵权行为等。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对具体数额、期限等事实作出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则不属于这里的“捏造”。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构成本罪,并不一定要求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司法机关已经实际完成了裁判文书制作、送达裁判文书完全符合行为人的意愿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1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盧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
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应当注意,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307条之一第
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关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属于虚假诉讼罪的成立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但是,实践中,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难以截然分开,需要统筹考虑综合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2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论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讼诉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应当注意,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根据司法实践中出度的虚假诉讼的情况,在第112条、第113条增加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不完全等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之外,一方当事人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讼诉,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虚假诉讼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
,犯虚假诉讼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3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有本解释第2条第1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有本解释第2条第2项至第4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关于本罪处罚上的宽严相济问题。《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对于实施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犯罪人,如果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另一方面,考虑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串通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解释》同时规定,对其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上述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虚假诉讼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必须依法打击。您还有疑惑,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