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
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
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
3、禁渔时间,每年的二月一日十二时至四月三十日十二时;
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
在非禁钓区域,也要注意垂钓行为,一定要规范、文明开展垂钓活动并服从属地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要求,仅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如有下列垂钓行为将被视为生产性捕捞:采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钓具、钓法进行垂钓;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使用任何形式的可视性探鱼辅助渔具垂钓或锚鱼;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