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依法办教、依法管理)、第四条(独立自主自办)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