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会刑法69800资本运作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部第224条是今年二会新补加的一条明确规定,传销必须推销商品,资本运作无商品,因而不是传销,是合法的,以后媒体不能再负面报道69800资本运作是传销。但今年来很多传销或者都是打着资本运作的幌子进行,是不是传销,按照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判定。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传销:需要交入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资本运作是什么意思
资本运作又称资本经营、消费投资、连锁销售、亮点经济、离岸经济等,是中国大陆企业界创造的概念。它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或资本的科学运动,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
1、资本运作=资金运作(不完全)
2、正确的解释:资本运作=资金(有形) 人际关系 社会关系 文化。
3、没有所谓的纯资本运作模式,部分地区传销人员以此为借口进行宣传。
资本运作又称资金运作。包括:连锁销售、资本孵化、民间合伙私募和互助式小额理财。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利用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
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
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派送红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减少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以及风险投资等,资产重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置换、出售、转让,或对企业进行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的行为,以实现资本结构或债务结构的改善,为实现资本运营的根本目标奠定基础。
(一)按照资本运作的扩张与收缩方式分为:
1、扩张型资本运作:具体分为纵向型资本运作、横向型资本运作和混合型资本运作。
2、收缩型资本运作:具体分为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等。
(二)按照资本运作的内涵和外延方式分为:
1、内涵式资本运作:包括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
2、外延式资本运作:包括收购兼并、企业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
三、传销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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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二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