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如果被发现的时间距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超过六个月,公安确实不能再进行处罚。
但在这条法律之下,依然有许多细节需要阐释
在一些情况中,嫖娼经过六个月并不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但也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就算超出六个月也会被追究,但这不是对法律适用的突破,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正常运用。
比如嫖娼行为发生在六个月之前,但公安机关在嫖娼行为结束后就已经抓到了小姐,民警可以查到小姐的交易记录,嫖客的支付记录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了,这个时候就算经过六个月,那也会被认为是公安机关发现了违法行为的线索,是可以继续追究违法嫌疑人的,这种案件一旦经过传唤,在做完相应证据之后,行政处罚可以正常决定。
但实体就算没有受到处罚,也不意味着这个案件没有任何记录。注:(虽然我个人认为这类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不合法,但是实践中确实大量存在。)
我们把重点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22条: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所谓“不再处罚”并不是否认了嫖客的违法事实,而是在认定了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之后,因为阻却事由的原因,不能进行处罚。这意味着在实体上,公安机关可以肯定嫖客的违法事实,进行相应的记录,这类案件某些公安机关会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这个决定书会有记录,可以在平台中查到。
这类不予处罚的决定书,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19条已经穷尽列举了各类情形,其中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不能以超过追究时效为理由进行下达,但在某些法治意识淡薄的公安基层依然大量存在。
不予处罚决定书的相关法律概念阐释,其实对民警的法律功底有些考验,但奈何多数民警也没有深厚的法律背景做支撑,这类案件的错误决定的后果往往需要当事人自己背负,行政复议与诉讼确实可以对这类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要求撤销该行为。
但复议和诉讼,是有时间和金钱成本的啊,很多人就不会再救济了。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简而言之,一些情况下:“不再处罚”不等于“没有嫖娼”。
其实经过六个月的案件其实证据已经存在采集的难度,这类案子多数情况问题并不在时间,而在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在一定方法的指引下,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