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用工合同应当按照法定内容进行书写。当事人签订用工合同的,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3、双方约定的劳动期限是多久,是否约定试用期,存在试用期,应当写明试用期的期限;
4、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多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