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不是一审终审,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一审不服,都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没有新的情况或证据,一般二审会维持原判。
离婚诉讼一审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的案件有: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4、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5、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6、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9、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10、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总的来说,离婚诉讼不是一审终审,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一审不服,都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