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且依法不能确定的,如果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支付,则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义务人拒绝支付之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就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而言,确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即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果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则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则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因此,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且依法不能确定的,如果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支付,则视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从义务人拒绝支付之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合同约定的主债务(比如交付标的物、给付报酬)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