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四)暂住人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五)暂住证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