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
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二、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三、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然是无证驾驶行为,但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四、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
五、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七、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上述七种状态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含义。换言之,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