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存在瑕疵。
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将送货单作为其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据,实践中送货单的形式有如下三种,签收的方式不同,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也不同:
1.证明效力最高的一种,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盖章。公章的证明效力高,收货方应当对其加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会对该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2.有承运人的签章,但没有收货方负责人或经手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收货单位公章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只有承运人盖章的情况,存在于以快递,托运、邮寄方式等等送货的情形,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调出收货方签字的送货单。仅有承运人签章的送货单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承运人作为买方和卖方的运输纽带,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当将货物送达至收货方。
3.最为复杂的一种情况,没有收货方签章,只有收货方签字。这种送货单的签收具有一定的瑕疵。
一、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是什么
1、托运人的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收货人的权利
包括: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4、收货人的义务
包括: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二、应该如何对合同债务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2)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3)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标准合同范本;(4)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对恶意履行的防范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