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仅具有确定力,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按合同违约情况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1、人民调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具备了诉的三个要素:
(1)诉之当事人分为起诉一方与被诉一方。提出申请的一方可视为起诉方,被申请方则为被起诉方,双方都申请时可视为诉与反诉的合并;
(2)诉之标的,该诉为确认之诉,确认的客体为当事人之间具有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诉之理由,即诉的依据,此处是人民调解协议。
2、诉的提起要具备两个要件:
(1)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即实体意义上的诉;
(2)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即程序意义上的诉;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在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主要适用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
1、法院确认的根据。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效的调解协议;二是当事人的申请。有效的调解协议,应是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依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达成的书面协议;
2、法院确认的方式。法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法院。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如果审判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庭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调解人到庭或以其他方式询问案件情况,以核清事实;
3、法院确认的结果。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结果可能有几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经过审理,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清楚、合法的,应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法院调解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如果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清或者违法或者有欺诈、强迫等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无效。在双方当事人愿意再行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主持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以此制作调解书;
(3)如果在独任庭制作调解书前,当事人双方撤回申请的,应裁定撤销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法院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驳回申请,告知不撤回一方可以另行起诉。法院受理起诉后,在审理时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效力;
4、法院确认的监督和补救。在民诉法中无此制度规定,但确认制度纳入法院整体工作后,可以接受法院原已成熟的监督体系监督,办理确认案件仍应遵照人民法院办案纪律、回避规定等。出现审查不严至使经过确认的协议内容不便执行或者与法相悖的情形,制度应设计相应的补救措施;
5、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的意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意义在于:
(1)对当事人而言,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纠纷,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增强其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信任;
(2)对法院而言,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各种矛盾不断暴露,普遍而尖锐,法院作为各种矛盾的聚集点,审判任务不断加重。实施确认制度,正好使得人民法院借助了强大的民调组织系统的力量,将各类繁杂而众多的纠纷解决于襁褓,消弭于无形,使法院审判延伸,并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机接轨,实现社会纷争的良性解决机制。这最终是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荷,对于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状况,不能说不是一种缓解;
(3)对人民调解组织而言,有利于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化解矛盾纠纷,不再认为自己花费的大量心血白白耗费了,使其有一种成就感。
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第三百五十四条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五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第三百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