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女,汉族,1933年10月17日出生,郴州市人,现住XX。
被告:郭XX,女,汉族,郴州市人,现住XX。联系电话:XX。
案由:赡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生活费即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5414元,按月支付,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生活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医药费、护理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丈夫婚生有一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2008年,原告丈夫不幸离世。1999年儿子因交通事故离世。长女郭XX是XX职工,其丈夫是XX,其儿子已成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次女郭XX是下岗女工,其丈夫因车祸已于前几年去世。2010年4月份之前,原告一直由被告与次女郭XX按年轮流赡养。2010年4月份,本应轮到被告赡养原告一年,但被告拒不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虽经众多亲属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今年已77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现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现被告与次女郭XX共同生活,由其照顾原告的饮食起居。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