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政府提出了“以家庭为基础”的养老保障制度,对于纳税人来说,享受养老专项扣除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政策措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从其综合所得中扣除已按月或按季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商业健康保险费和税延养老保险费用等支出。养老专项扣除标准为每年2400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额-5000元-当月社保公积金缴费总额+纳税人本人和父母、配偶在社保缴费中的个人缴费总额×20%。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可以选择综合计算或者分类计算,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纳税人综合所得中扣除已按月或按季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商业健康保险费和税延养老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