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案件可以受理的地方是:
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如果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处理财产无争议,应在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一方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都应当向国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