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保全第三人财产可以吗?
诉前保全是可以保全第三人财产的,因为诉前保全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所以,第三人系因本案有利害关系而加入到诉讼中来,如果第三人的财产属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是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所以第三人撤诉,那么他是有可能会把全第三人财产的,之所以会存在诉前保全当事人的财产,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最终的裁决作出来之前处分有争议的财产,而且这个财产的纠纷万一被扩大了,是对这个生肖有影响的,所以如果是当事人,他提前撤诉,那么是有可能会保全当事人的第三人财产的。
二、监管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审理?
(一)提起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最长时限,因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六个月以内,都可以行使起诉权。关于行使撤销之诉的诉权期限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申请的期间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这也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救济手段的性质上属于特殊或非常救济手段。
(二)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法院。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一审法院,则管辖法院就是该一审法院;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则管辖法院就是第二审法院。
(三)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的宽严决定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数量。对撤销之诉的立案准入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司法政策的导向问题。目前实践中应当对撤销诉讼的准入严格掌握,原因如下:一方面,该诉讼会对原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严重的冲击,造成诸多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也降低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诸多问题尚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如果降低准入门槛,鉴于新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全国各地的审理难免千差万别,损害司法的统一性。
但是严格掌握并不意味着实质审查,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已经属于本诉审理的范围。首先,对于撤销之诉的适用应遵循穷尽其他救济的原则。
所以监管人想要提起第三人的撤诉,那么法院会给六个月的期限,这六个月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他拿到了法院原来的裁决书之后,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权利是受到了侵害,那么从这一刻开始,他的六个月之内,都是他的撤诉的请求时限。而法院也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