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不是个人财产,不是婚前财产。但租赁权是一种财产权。如果他们结婚五年,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离婚。离婚时,一方无权租赁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住房问题确实难以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另一方暂住,而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人口应当缴纳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有关答复,妥善处理夫妻共同投资取得的“部分产权”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