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件)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民事案件150012001000行政案件200015001000刑事案件300025002000仲裁案件15001200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怀、盐、连、宿1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1万元一10万元(含)4%3.5%3%10万元——50万元(含)3%2.5%2%50万元—100万元(含)2.5%2%1.5%100万元—500万元(含)2%1.5%1%500万元—1000万元(含)1.5%1%0.5%1000万元以上0.7%0.5%0.25%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为正确判定律师业务收费中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制定本判定规则。
一、简单案件
(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为简单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侮辱、诽谤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3)虐待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讯自由案件;
(4)重婚案件;
(5)遗弃案件。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一人犯数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
(二)其它简单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为简单案件。
二、重大案件(一)下列案件为重大刑事案件: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3、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
4、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5、国家专项整治的犯罪案件;
6、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跨地区犯罪案件;
7、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下列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为重大案件:
1、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案件、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2、集团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3、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
(一)下列刑事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
1、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碍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2、重大案件兼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4、被告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5、经审查,需要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案件;
6、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
1、涉及2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用5个(不含5个)以上工作日时间的案件;
3、属于重大案件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4、需要3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案件;
5、涉及专门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人才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6、新类型案件;
7、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件;
8、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四、作为一般案件收理的,如发现居于简单、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签订收费协议或解除委托合同。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调处。省律师协会确认有难度的,应会同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认。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苏*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
二、定额收费:
(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苏*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苏*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元/年):单位类别苏*常**泰扬镇**盐连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1000080005000公民个人20001000500小型企事业单位1000060004000中型企事业单位150001200010000大型企事业单位300002000015000集团型企事业单位500004000030000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件;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