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官员倒卖“房票”牟利的实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对房地产企业行政监管过程中的合法或不合法利益作为默契条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然后再利用职务便利规避商品房交易监管进行加价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很显然,这种行为侵害了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一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其中的核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官员手中的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因而,它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解释,应当以受贿论处。至于扰乱市场秩序,则是官员为了兑现权力寻租牟取利益的必然结果,在认识和处理上须防止主次不分,避重就轻。从已经查实的情况看,官员仅倒卖一套房的“房票”就可以获得数十万元的差价,如此巨大的牟利数额无疑已经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标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相关官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