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伤残鉴定等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个等级,分别是: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伤残,一手全肌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等;
6、六级伤残,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等;
7、七级伤残,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大于等于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大于等于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大于等于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每级的严重程度相差百分之十。
二、人身伤害索赔的标准是什么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民事诉讼先鉴定伤残还是先起诉
民事诉讼中,可以先进行伤残鉴定,也可以先进行起诉。起诉前的鉴定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实施,也可以由医患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而起诉后,则只能由受诉法院委托。
起诉前进行鉴定的好处是,可以减小诉讼风险,避免盲目诉讼。但其巨大风险是提交鉴定的病历未经法庭质证,可能导致结论不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