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删除或修改。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是有效的合同行为或有效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