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活动取得普通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般情况是按照普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冲成本,取得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以发票上的金额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冲减成本,普通发票税前冲减成本,与账务处理一致。
这里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内部扣除凭证(比如自制的工资单)和外部扣除凭证,比如常见的外部扣除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以及专用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
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冲减成本费用和账务处理的成本费用一致,一般情况下,是根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一般情况下,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采购活动取得普通发票是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通过会计分录理解:
采购环节: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价税合计数)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外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即取得普通发票,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先计入存货,随着产品完工,对外销售,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采购时计入存货的金额为价税合计数,结转至成本的金额也为价税合计数。
特殊情况的普通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则计入成本的金额为不含税采购金额,是普通发票中金额栏对应的金额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
纳税人取得国内旅客运输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普通发票)凭发票上的金额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采购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为例: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扣除率
扣除率为9%,购进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货物,生产领用环节加计1%。
采购环节计入存货的金额为金额栏数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那么对外销售结转的金额也为减去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与账务处理一致,账务上结转了多少成本,采购环节取得了合规的普通发票,就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多少成本。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的合规的扣除凭证,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成本不得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取得成本普通发票,直接按照发票上的价税合计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