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转移财产是指将本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移至其他有自己控制的个人或者公司名下的行为,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总体而言,转移财产的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使夫妻共同财产减少的积极转移,一类是是夫妻共同债务增加的消极转移:(一)积极转移财产的情形有:1、转移已有存款;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3、私自出售房屋;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二)消极转移的情形一般有:1、制作虚假的欠条;2、虚报开支;3、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4、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一、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有哪些?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常见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
一、转移已有存款;
二、以他人名义存款、投资、购买动产或不动产;
三、擅自出售房屋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四、借用他人银行卡消费;
五、擅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六、恶意负债,虚报开支,制作虚假的欠款等情形。
二、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隐藏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挥霍是指没有节制的或超出正常消费水平浪费钱财。伪造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请求分割的财产,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