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在接到判决、裁定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的,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