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换新护照须在旧护照有效期到期前半年内办理。
2、按照规定,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
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形式》 第十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有本形式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布。